老板家庭企业债务风险隔离

老板家庭企业债务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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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种工具解决:家族信托,高端储蓄险,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股权顶层设计等,企业顶层设计, 企业治理法律风险制度体系的设立、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家庭财富提前传承、家族信托工具的运用、人寿保险合同当事人架构设计、夫妻财产约定运用、资产代持的安排、移民及境外资产的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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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财咨询(长贝控股集团),是一家专业的管理技术咨询公司。成立近20年间,为10万+以上中小型民营企业培训辅导,为8万+以上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并成功帮助多家民营企业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走入资本市场,长财咨询凭借过硬的专业和服务,领跑于国内企业管理咨询行业。

         长财咨询集团,目前在全国拥有100多家全资子公司、员工2000余人、400余名全职咨询师,在华北、华东、华中、华南、东北、西北、成渝、山东、东南、西南等10大区域成立30个技术中心。长财咨询专注民企管理培训与咨询服务:包括财务培训、员工激励培训、财务咨询、企业激励 咨询、精益生产培训、精益生产咨询、营销技巧培训、营销方案咨询、商业资本培训、猎头服务, 财加团队打造培训与咨询、企业文化打造以及事务所联盟。

      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增加利润、控制风险、实现个人财富和企业财富的增值与安全。在企业追 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无论资金运转,还是资源配置,财务管理无疑将成为各项经营活动的中心,真正通过财务的“管”与“理”,实现企业价值创造的最大化。那么,财务管理是怎么去创造企业价值的呢?又是如何体现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

        长财集团董事长 ---刘国东
•前国家金税工程财税专家兼首席财务讲师•中国企业财务管理顶尖实战专家•长财咨询财务系统主讲老师•致力于建立企业科学的财务系统管理体系,有效平衡企业利润与财务风险关系•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长贝控股、长财咨询、长聚教育、财加教育董事长

 

企业家们很多时候会忽略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在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就把个人财产投入进去,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公司与家庭一起崩塌!有哪些风险?

 风险1: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导致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风险2: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引发家财赔光后果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寻找资金支持,向银行或小微贷款公司借款是极为常见的,许多企业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都可能会面临借款方要求,不仅企业大股东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要求股东配偶到场也一并签字。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条件。而且我们发现有的企业中大股东这样做了,可是小股东却拒绝承担这样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股东及配偶轻易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将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将来如果企业还款还不上,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是有权起诉到法院,直接冻结股东家庭中的所有财产的。如果企业家在借款时被迫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在借款前一定要提前采取一些防护手段,以应对不利情形的发生。

风险3:家庭财富无条件的为企业“输血”,导致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则家财尽失

在与企业主经常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企业爱惜如子,一旦企业缺钱,则毫不犹豫的将家庭财产奉献给企业,为企业增资输血。

风险4:滥用法人地位及股东职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将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项制度法律领域俗称“法人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

那么,那么,如何把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安全隔离?

(一)建立信托的风险隔离机制

  1、隔离连带债务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则明确,除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之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由于企业家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了受托人名下,该部分财产既然不再属于企业家本人,则即使企业家被判定出现了财产混同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企业家的个人财产,不能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的本质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仅是名义上的,其并不能随意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的继承人、债权人等不能要求继承或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虽然有受益权,但同样不能支配信托财产。受益人的继承人、债权人等可以继承或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但不能不能要求继承或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2、隔离破产清算

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在设立信托后,只要委托人并非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作为信托的共同受益人时,也仅仅是其信托受益权将会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故当企业家将部分财产依据信托文件转移给受托人后,在信托存续期间该部分财产既独立于企业家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它管理的其它财产,还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在此机制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依法不被破产清算,不被抵消、混同以及继承,从而提高了企业家的抗风险能力。

3、常见的信托类型:婚姻家庭信托和子女成长教育信托。

婚姻家庭信托是最常用的。作为一个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这种责任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具有很高风险。合伙人就可以在企业正常运作的时候,把一部分家庭财产抽出来转为信托,可以指定受益人是他的妻子,父母或者孩子。这样,无论将来企业面临怎样的债务,这笔钱也是不能被债权人追偿或者法院执行的。

而从子女成长教育信托来讲,面对庞大的家族资产,企业主就可以把一部分的企业资产转化为个人财产之后,设立信托,指定子女为受益人,并且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了信托财产收益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这样的话,如果他企业有风险、变动的话,最起码他的子女所需经费(教育经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用等)都会长年受到保障,即使是家长意外去世,也不用担心孩子的未来经济保障。

(二)保险财产隔离

如企业家个人为企业债务(如银行贷款)进行了担保,当企业无法正常偿还债务时,企业家个人需将其个人资产为该债务进行清偿,如果个人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能否作为个人资产被法院执行?如个人身亡,保险金会否被法院执行?

1、个人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如果投保人为企业家的亲属,则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属于企业家的资产不能被执行。

最高院的司法指导判例认为,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但如果是合格投保人,如企业家的父母(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为其进行投保,则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而不属于企业家个人,故不会被作为企业家的个人资产被执行。

2、个人身亡,如保单指定了特定保险受益人,则该保险理赔金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执行。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此可断,保险理赔金是否应用来偿债需要取决于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如果受益人清楚指定,那理赔金是不需要用来偿还债务的,因为虽然保费是企业家个人出的,但是经过保单合同的转化,保险理赔金已转化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再属于企业家遗产,企业家欠的钱与该受益人无关,受益人也无须为企业家去偿还债务。

(三)夫妻内部约定隔离

夫妻财产约定也能起到对企业债务的隔离机制作用。夫妻财产约定就是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这份约定向债权人公示过,那么债权人将来无论讨债多少钱,无论夫妻仍在婚内或者已经离婚,都只能找向他借钱的这一方要求还钱。

最后,想说的是,无论我们的企业家们多么忙碌,都应该静下心来,与爱人一起商量商量,为家庭财富构筑一道防火墙,以保障家业永续,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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